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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治理步伐

2016-07-01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治理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で樾�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划定 ,制订本步伐 。
  第二条 本步伐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 。ㄒ唬┠曜酆夏茉聪牧�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 ,下同)的用能单位;
 � 。ǘ└魇 ⒆灾吻⒅毕绞芯蒙桃滴被幔ň梦被帷⑼胗刖梦被� ,下同)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耗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 ,下同)、缺乏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耗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
  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步伐的划定 ,凭证合理用能的原则 ,增强节能治理 ,推进手艺前进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降低本钱 ,提高效益 ,镌汰情形污染 。
第二章 监视治理
第四条 国家经济商业委员会认真天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视治理事情 。国务院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视治理事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商业委员会认真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视治理事情 。 
  第五条 国家经济商业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按期宣布年综合能源消耗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并按期宣布年综合能源消耗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使用状态公报 。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商业委员会会同同级统计部分 ,按期宣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耗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缺乏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并报国家经济商业委员会备案;按期宣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耗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缺乏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使用状态公报 。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商业委员会凭证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制订重点用能单位分级治理计划并报国家经济商业委员会备案 。
  实验分级治理的主管经济商业委员会推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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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ǘ┘嗍蛹觳橹氐阌媚艿ノ坏闹饕哪茏氨负凸ひ障低衬茉词褂米刺� ,委托具有磨练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举行节能的磨练测试;
  � 。ㄈ┗嵬吨柿渴忠占嗍又卫聿糠旨觳橹氐阌媚艿ノ荒茉醇屏渴虑� ,会同同级统计治理部分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和能源使用状态统计事情 。
  第八条 国家经济商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商业委员会认真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单位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治理职员举行节能培训 。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治理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执法、规则、目的、政策和标准 。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主管经济商业委员会对其能源使用状态的监视、检查 。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设健全节能治理制度 ,运用科学的治理要领和先进的手艺手段 ,制订并组织实验本单位节能妄想和节能手艺前进步伐 ,合理有用地使用能源 。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一定命额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手艺刷新和节能宣传与培训 。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健万能源计量、监测治理制度 ,配备及格的能源计量用具、仪表 ,能源计量用具的配备和治理应抵达《企业能源计量用具配备和治理导则》划定的国家标准 。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设能源消耗统计和能源使用状态报告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指定专人认真能源统计 ,建设健全原始纪录和统计台帐 。
  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年1月尾前向主管经济商业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使用状态报告 。报告应包括能源购入、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装备和工艺能耗、能源使用效率、能源治理、节能步伐和节能经济效益剖析、展望能源消耗等 。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设能源消耗本钱治理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凭证国家经济商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商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分制订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制订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实验能源消耗本钱治理 。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设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节能事情责任制 。明确节能事情岗位的使命和责任 ,通过岗位责任制和能耗定额治理等形式将能源使用治理制度化、落实到人 ,纳入经济责任制 。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 。主要耗能装备操作职员未经节能培训不得上岗 。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治理岗位 ,聘用的能源治理职员应熟悉国家有枢纽能执法、规则、目的、政策 ,具有节能知识、三年以上现实事情履历和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 ,并报主管经济商业委员会备案 。能源治理职员认真对本单位的能源使用状态举行监视检查 。
第四章 赏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治理和节能手艺前进中取得显著效果的重点用能单位和小我私家给予表扬和奖励 。
   第二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订节奖超罚步伐 ,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 ,对节能事情中取得效果的整体和小我私家给予奖励;对铺张能源的整体和小我私家给予处分 。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步伐第十条划定 ,拒绝接受监视、检查的;或违反本步伐第十四条划定 ,未建设能源消耗统计和能源使用状态报告制度的;或违反本步伐第十八条划定 ,未设立能源治理岗位或所聘能源治理职员不切合要求的 ,由主管经济商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纠正 。逾期未纠正的 ,对其及有关认真人给予转达品评 。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改动能源消耗统计资料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划定予以处分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步伐由国家经济商业委员会认真诠释 。
   第二十四条 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
标签:治理步伐 重点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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