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在线官网

标准化信息平台 Standardized Information Platform

能源效率标识治理划定

2016-07-01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节能治理 ,推动节能手艺前进 ,提高能源效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所称能源效率标识 ,是指体现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品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 ,属于产品切合性标记的领域。
  第三条 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国家制订并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验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 ,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显着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 ,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入口商应当在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后 ,向国家质量监视磨练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生长和刷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生长刷新委)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六条 国家生长刷新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认真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建设并组织实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治理部分(以下简称地方节能治理部分)、地方质量手艺监视部分和各级收支境磨练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分) ,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验监视检查。
  第二章 能源效率标识的实验
  第七条 国家生长刷新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制订《目录》和实验规则。国家生长刷新委和国家认监委制订和宣布适用产品的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八条 能源效率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 ,能源效率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ㄒ唬┥呙苹蛘呒虺� ;
 �。ǘ┎饭娓裥秃� ;
 �。ㄈ┠茉葱势芳� ;
 �。ㄋ模┠茉聪牧� ;
 �。ㄎ澹┲葱械哪茉葱使冶曜急嗪�。
  第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入口商 ,可以使用自身的检测能力 ,也可以委托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举行检测 ,并依据能源效率国家标准 ,确定产品能源效率品级。
  使用自身检测能力确定能源效率品级的生产者或入口商 ,其检测资源应当具备凭证能源效率国家标准举行检测的基本能力 ,国家勉励着实验室取得认可机构的国家认可。
  第十条 生产者或入口商应当凭证国家统一划定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划定 ,印制和使用能源效率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 ,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并清晰可辨。
  第十一条 生产者或入口商应当自使用能源效率标识之日起30日内 ,向授权机构备案 ,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法提交以下质料:
 
 �。ㄒ唬┥哂抵凑栈蛘吖液抛⒉嶂な蹈从〖� ;入口商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条约副本 ;
 �。ǘ┎纺茉葱始觳獗ǜ� ;
 �。ㄈ┠茉葱时晔堆� ;
 �。ㄋ模┏跏际褂萌掌诘绕渌泄刂柿� ;
 �。ㄎ澹┯墒鹄砣颂峤槐赴钢柿鲜� ,应有生产者或入口商的委托署理文件等。
  上述质料应认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质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能源效率标识内容爆发转变 ,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产品的能源效率指标爆发争议时 ,企业应当委托经依法认定或者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重新举行检测 ,并以其检测效果为准。
  第十四条 授权机构应当按期通告备案信息 ,并对生产者和入口商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举行核验。
  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不收取用度。
  第三章 监视治理
  第十五条 生产者和入口商应当对其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准确性认真 ,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
  第十六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
  第十七条 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或入口商的委托举行检测 ,应当客观、公正 ,包管检测效果的准确 ,肩负响应的执法责任 ,并守旧受检产品的商业神秘。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对其用能产品举行虚伪宣传 ,误导消耗者。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生长刷新委依据各自职责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举行检查 ,核实能源效率标识信息。
  第二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入口商应当接受监视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对违反本步伐的行为 ,可以向地方节能治理部分、地方质检部分举报。地方节能治理部分、地方质检部分应当实时视察处置惩罚 ,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地方节能治理部分、地方质检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划定 ,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认真对违反本步伐划定的行为举行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 ,生产者或入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 ,由地方节能治理部分或者地方质检部分责令限期纠正 ,逾期未纠正的予以转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地方节能治理部分或者地方质检部分责令限期纠正和阻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 ;情节严重的 ,由地方质检部分处1万元以下�?睿�
 �。ㄒ唬┪粗卫砟茉葱时晔侗赴傅� ,或者应当治理变换手续而未治理的 ;
 �。ǘ┦褂玫哪茉葱时晔兜难胶凸娓癫磺泻匣ㄒ蟮�。
  第二十五条 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以及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做虚伪宣传、误导消耗者的 ,由地方质检部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执律例则的划定予以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步伐由国家生长刷新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认真诠释。
  第二十七条 本步伐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标签:治理划定 标识 效率
网站地图